基本案情
原告某知名食品公司拥有第xxx号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蛋糕等,该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该公司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投入大量资金对食品进行广告宣传,并邀请著名影视明星作为品牌代言人。该食品品牌2008年、2009年、2010年销售收入分别为42.8亿元、59.9亿元、74.1亿元,商标和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糕点房于2009年10月27日注册成立,类型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蛋糕、面包加工、零食。
2019年8月14日,被告糕点房经营者注册了类似商标,核定商品也是第30类。经公证取证并现场拆封,被告生产销售的“沙琪玛”、“手撕面包”系列产品外包装上印有与某知名食品公司相似商标标识。经对比,该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法院判决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第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案涉标识的产品;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共计1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寄语
法律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但对于超越使用范围滥用商标权的行为必须给予制裁。实践中,一些商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恶意注册和滥用商标权行为,投机取巧、鱼目混珠,改变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对注册商标拆分、组合,故意模仿他人知名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已不属于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范围,系滥用商标权行为,造成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商标声誉的主观侵权意图。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自身拥有注册商标却滥用商标权的行为应当给予经济制裁。本案充分发挥了司法主导作用,切实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不诚信的商标攀附、仿冒搭车行为,不断优化有利于创新的营商环境。(宋国强 游俊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