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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借给妻子的钱,离婚后还要得回吗?

发布时间:2022-12-02 09:19:12


基本案情

刘某与曹某原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曹某向刘某借款四次,共计83000元,每次借款均出据借条。2018年两人诉讼离婚,后刘某想要回借款,遂于2022年将曹某诉至睢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所主张的借款均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证据证明借款为原告一方个人财产,因此依法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按借款协议约定处理应符合三个必备条件:一是夫妻间须订立借款协议;二是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三是在离婚时进行处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订立借款协议,但原告刘某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借款用于从事个人经营或用于被告的其他个人事务,且原告刘某2018年提起离婚诉讼时未要求处理并主张权利,因此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故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商丘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婚姻关系中注意个人财产的保护,可约定个人财产的范围并签订书面协议,夫妻之间产生借贷行为要有书面的借款合同或借条表明双方有借贷合意,注意明确款项的用途以及保存交付的凭据,一旦产生纠纷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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