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了非法经营案,被告人王晨明(化名)以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晨明系福建省诏安县官陂镇供销社下岗职工。2008年4月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王晨明指使一名出租车司机,在河南省商周高速公路毛固堆下路口,接运从广州运至商丘的8件(480条)假玉溪牌卷烟时,被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侦查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卷烟价值105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晨明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