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农历6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去高辛赶集时,遇见痴呆妇女陈XX,遂产生拐卖之意,将陈XX带回家中,后以380元的价格卖给高辛镇刘苇元行政村潘庄村民靳XX。2009年农历6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潘某某又将从丘口集跑出来的傻妇女陈XX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高辛镇许王庄行政村杜楼村民杜XX。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痴呆妇女卖与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