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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教不满一月 又行盗窃遭到重罚

  发布时间:2010-05-27 17:16:18


    曾因盗窃两次被判有期徒刑,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解除劳教仅29天,又实施盗窃,窃取价值2800元财物的谢某,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

    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1989年11月14日出生,在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0月2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009年9月4日到期解教。2009年10月3日至2009年10月13日,被告人谢某先后窜至睢阳区张巡路路北、睢阳古城南门一纺织厂、北海路新华书店家属院,分别盗窃周xx、徐xx、刘x的奔马牌货车电瓶两块、金泰美牌电瓶车一辆、森地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所盗物品共价值2800元。案发后,两辆电瓶车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某两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不予悔过,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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