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收取几十元的分成,年纪耄耋的老人容留数位妇女在家中从事卖淫活动,依法被判刑。5月19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王祥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王祥明,1930年4月10日出生,年已耄耋。为了收取几十元好处费,数次容留妇女刘某某、王某、徐某等多人在其住处从事卖淫活动。2009年1月19日中午时分,王祥明再次容留潘某、刘某某、李某、王某和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祥明在自己家中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