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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合并学校所欠款项 合并后新院校照还不误

  发布时间:2010-05-18 08:12:42


    在两院校合并前,其中一个学校欠人钱财,合并后新院校不能逃避还款义务。5月17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处被告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偿还原告窦彩云借款利息共计43750元。

    2001年4月17日,原商丘商业学校因招生急于用钱,经该校老师潘金钊和李立之手,向原告窦彩云借款30000元,约定年息为1分并出具借条;2001年4月20日,经二老师之手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年息为1分并出具借条。

    2003年11月6日,原商丘商业学校重新为原告窦彩云出具借条两份,把原约定年息提高到1分5厘。

    其后,原商丘商业学校并入商丘职业技术学院。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于2005年2月5日、2006年1月27日、2007年2月20日、2008年2月3日、2009年1月19日分别归还原告本金10000元,但拒付该欠款所产生的利息,原告不服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商丘商业学校经学校老师潘金钊和李立之手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已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在商丘商业学校合并到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后,其民事行为应有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承担。该借款及利息应有被告商丘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偿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偿还原告窦彩云借款利息43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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