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名未成年人,无心上学,迷恋网络,为上网想出歪招挣钱,专偷到网友电动车及自行车被判刑。5月14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祝某、沈国峰、陈某四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一年二个月和一年二个月及罚金。
被告人王某,1993年月20日出生,商丘睢阳区人;被告人祝某,1993年2月6日出生,商丘虞城县人;被告人陈某,商丘梁园区人;被告人沈国峰,虞城县人;该四人自小辍学在家,年幼不知工作只知上网,互为网友,为了赚取上网钱,钻网吧治安管理松懈的漏洞,合谋盗取在网吧上网人的电动车卖钱 。
2008年3月23日,被告人沈国峰伙同他人在文化路某网吧盗窃黑色折叠自行车一辆,价值200元。
2008年收麦后不久的某天、2008年6月某天及2008年秋季某天被告人王某伙同网友张海涛在睢阳某纱厂附近网吧、赖马北街附近网吧、睢阳区香君路附近网吧盗取电动车三辆、DVD一台及MP3一个,价值7000余元。
2009年2月6日,被告人王某、陈某等在310国道转盘附近某网吧盗窃电动车一辆,价值2000余元。
2009年3月某天,被告人王某集合网友陈某、祝某、沈国峰及丁某(另案处理)在文化路某网吧盗取电动车一辆和折叠自行车一辆,价值1500余元。
2009年3月22日,被告人王某伙同祝某、陈某、沈国峰丁丹在梁园区某家属院盗窃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2300余元;在中州办事处某家属院附近盗窃电动车两辆及自行车一辆,价值25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祝某、陈某和沈国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以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在实施部分盗窃行为时不满16岁,该部分不予处罚;被告人王某和陈某在部分犯罪时不满18周岁,该部分应从轻处罚。王某、陈某、祝某和沈国锋系共同犯罪。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