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朋友盗窃,女方不但不加以制止,反而在明知的情况下帮助其隐藏、掩饰赃物。5月12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曹洪生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于刑事处罚,罚金3000元。
2010年1月9日傍晚,被告人曹洪生到睢阳区宝丽金迪厅机房内,盗取软包苏烟2条、软包中华香烟5盒、精装黄色扁盒苏烟5盒、联通充值卡一张。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1715元。被告人杨某在明知物品为曹洪开盗窃所得,非但不加以劝阻,反伙同曹洪生至睢阳区某批发超市转卖赃物,所得物款事后被二人挥霍。另查明,被告人曹洪生曾于2006年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浙江省桐乡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洪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其处累罪追诉期,系累犯;被告人杨某明知为来路不明的赃物而予以隐瞒、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