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婚便同居生活,因矛盾而分道扬镳,被告以同居受害为由拒还彩礼。4月30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依法判决了高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2005年正月,原告高某经媒人介绍与李某订婚,并以当地民俗交彩礼9000元,随后,二人外出打工,悄悄同居。期间,李某两次怀孕并流产。2009年,高某与李某发生矛盾分手,随后向其索要彩礼9000元,李某以身心受到伤害为由拒绝退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婚约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产,被告李某所收取彩礼9000元,在婚约解除后,据情据法应予部分返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判决被告李某返还高某彩礼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