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肇事自首不逃逸,积极赔偿适缓刑

  发布时间:2010-04-27 15:52:18


   4月26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处被告人高刘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30日7时许,被告人高刘合驾驶豫N-49025号五征牌小货车,沿商永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豫学院附近时,撞住由北向南推自行车过公路的王某,致使王某当场死亡,高刘合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高刘合打电话报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刘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刘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高刘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刘合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52999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