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处被告人高刘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30日7时许,被告人高刘合驾驶豫N-49025号五征牌小货车,沿商永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豫学院附近时,撞住由北向南推自行车过公路的王某,致使王某当场死亡,高刘合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高刘合打电话报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刘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刘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高刘合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高刘合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