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商人曾因生意问题发生过矛盾而怀恨在心,后因走路起纷争,便用钢管打对方头部。4月14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令被告穆剑桥赔偿原告钱志奇9268.97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钱志奇与被告穆剑桥系做生产面条生意的同行,此前曾因做生意问题发生过矛盾。2009年11月5日8时许,原告与被告的雇佣人员龙宇因为走路发生争吵,在争吵中原告被被告的雇佣人员龙宇用钢管打伤头部,后被送到商丘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经商丘市公安局睢阳分局法医鉴定原告的伤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公民的身心健康。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因误工减少收入等。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被告穆剑桥的雇佣人员龙宇将原告钱志奇打伤,被告穆剑桥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