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巧用“放水养鱼”执行方式顺利结案,实现了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商丘睢阳区的訾某经营皮革行业一家民营企业。2017年10月,訾某向某银行商丘分行申请贷款90万元,用于企业扩大生产,后来由于市场原因,未按期足额偿还银行本息。银行遂将訾某诉至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法院判决企业在十日内按约定偿还银行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因案件被告訾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2018年9月,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一边仔细分析案情,一边实地走访摸清企业状况,鉴于案件的复杂性,法院了花费大量时间研究执行策略。按照借贷合同上的约定,被执行人将其生产设备及厂房等作为抵押,正常的执行程序接下来会拍卖这些抵押物品偿还债务。这样的话,企业不可避免的将直接面临破产。经调查了解,该企业有员工近百人,虽然企业面临债务压力,但尚在正常经营,此时若强行执行将会严重影响企业正常运转,不但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更会恶化法院与被执行人之间矛盾,不利于案件的良好解决。而且如果企业倒闭,近百名员工将会面临失业,他们的家庭也会连带遭受打击。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执行法官多次和申请执行人沟通,向他们说明情况,分析利害关系。法院的协调工作为被执行人争取了宝贵的时间,被执行人也采纳法院的建议多管齐下,积极配合。经过多次沟通,双方终于顺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最终同意延长被执行人还款时限。当事人双方都对执行结果表示满意,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高度地肯定,并对法官所付出的努力表示由衷地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