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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水养鱼”好处多 柔性执行助案结

  发布时间:2019-08-20 08:27:22


88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巧用“放水养鱼”执行方式顺利结案,实现了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商丘睢阳区某经营皮革行业一家民营企业。201710月,某向某银行商丘分行申请贷款90万元,用于企业扩大生产,后来由于市场原因,未按期足额偿还银行本息。银行遂将某诉至睢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法院判决企业在十日内按约定偿还银行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因案件被告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义务,20189月,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一边仔细分析案情,一边实地走访摸清企业状况,鉴于案件的复杂性,法院了花费大量时间研究执行策略按照借贷合同上的约定,被执行人将其生产设备及厂房等作为抵押,正常的执行程序接下来会拍卖这些抵押物品偿还债务。这样的话,企业不可避免的将直接面临破产。经调查了解,该企业有员工近百人,虽然企业面临债务压力,但尚在正常经营,此时若强行执行将会严重影响企业正常运转,不但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更会恶化法院与被执行人之间矛盾,不利于案件的良好解决。而且如果企业倒闭,近百名员工将会面临失业,他们的家庭也会连带遭受打击。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执行法官多次和申请执行人沟通,向他们说明情况,分析利害关系。法院的协调工作为被执行人争取了宝贵的时间被执行人也采纳法院的建议多管齐下,积极配合。经过多次沟通,双方终于顺利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最终同意延长被执行人还款时限。当事人双方都对执行结果表示满意,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高度地肯定,并对法官所付出的努力表示由衷地感谢。

责任编辑: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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