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抢劫案件,判处被告人陈峰犯强奸罪、抢劫罪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陈峰窜至睢阳区李口镇李自勺村栗庄的路上,持刀将去上学的刘某挟持到路边的棉花地里欲行强奸,并用刀
将刘某颈部、手部、腿部、臀部多处划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因遭到刘某的极力反抗,强奸未遂,陈峰又对刘某强制猥亵,后又将刘某5.5元人民币抢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峰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峰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峰在强奸犯罪中,由于意志意外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