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3日,被执行人某路桥公司一台工程车辆被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扣押。三个小时后,被执行人员将应支付的房租4.8万元和滞纳金1.6万元送到法院。执行法官对该公司法人代表进行严肃地批评教育后,将工程车辆解除扣押。
2017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某路桥公司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房两套,租期2017年5月15日至2019年10月15日,年租金15万元(折合每天租金为410元) 。同时约定了违约滞纳金的支付数额与方式。2017年6月至8月,路桥公司两次支付周某房租12万元,下余4.8万元经周某多次催要拒不支付。无奈之下,周某于2017年8月下旬强行收回了房屋,并将路桥公司诉之法院,法院支持了周某的诉求。判决路桥公司支付周某房租4.8万元,滞纳金1.6万元。判决生效后,路桥公司仍拒不履行,2018年4月,周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及时向路桥公司送达了各类执行手续,敦促尽快履行义务。但路桥公司始终摆出一幅财大气粗的架势,不把法院执行当回事。执行法官无数次与公司法人电话沟通,每次都是执行法官才说几句话,对方就以正在开会、开车、检查工程等为由挂断电话,对待执行的态度十分傲慢。
鉴于该路桥公司承建的是政府重点工程,在对该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前法院将此案的案情向有关部门作了汇报,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8月22日,该路桥公司法人委托一名工作人员来到法院,开口就说他们在全国各地工程不下十几个,承建的都是几个亿的工程,不会欠周某这点房租。还说公司法人很少在商丘,每花一分钱都得他签字,诺大一个公司不会赖账。
转眼又是一个月。9月22日,当执行法官再次找到该受托人时,他竟然说周某租赁协议不到期就强行收回了房屋,是周某违约在先,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二者相抵,公司不再向周某支付房租。执行法官郑重警告该受托人,法院执行的是裁判结果,审理阶段的问题有异议可以申诉,但不影响执行。法院再给他们20天时间,如果仍不履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其自己承担。
直到11月12日,该路桥公司没有什么音讯。11月13日法院果断出击,将该路桥公司施工必不可少的一台工程车扣押到法院。于是才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此案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