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恶意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他人名义领取工资,公司资金流动以员工信息开设账户,花招耍尽最终逃不掉法律制裁。9月6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拒执罪自诉案,当庭宣告被告人董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2年至2014年2月,董某与河南某肥业有限公司合伙经营期间,向该公司借款45万元,约定利息1分5厘,期限半年,并出具借条一张。2014年3月,董某与该公司解除合伙经营合同后,其45万元借款拒不偿还。经该公司多次催要无果, 2014年4月将董某诉之法院,法院支持了该公司的诉求,判决董某偿还借款4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董某拒不履行,2014年8月该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法院通过工商、税务登记查询到董某的独资装卸公司已注销,名下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找不到董某本人,案件被迫与2015年5月终本。2016年6月,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董某在河南某市重新注册公司经营的信息,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法院遂向董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董某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董某不但不配合执行,而且为了逃避义务,恶意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他人,每月还以他人名义领取工资5000元,公司资金流动以员工信息开设账户,规避法院执行。2017年7月,申请执行人以董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经审查后立案,董某于2018年7月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董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罪态度较好,诚恳向自诉人道歉,其家人积极还款,并取得自诉人的谅解,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