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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获不义之财,领刑获罚得“偿

  发布时间:2010-03-19 17:03:17


   2月3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案件。判处被告人闫强强、朱红娟有期徒刑各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份至2009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闫强强、朱红娟先后加入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以推销天狮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膚美一生)为名,以传人头方式非法传销,组织、领导其他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强强、朱红娟以推销天狮公司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产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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