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将14万元赔偿款送到李某某病床前,李某某及陪护的家人眼含热泪连声道:“感谢法官给俺送来了救命钱!”
李某某系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居民,受雇于河南某玻璃公司工地开洒水车。2016年7月8日早晨8时许,正在工作的李某某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经诊断,系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住院治疗130天,支付医疗费12万余元。经鉴定,李某某颅脑损伤为四级。由于受雇工地系层层转包,相互推诿,医疗费及各种损失无人承担,李某某遂将发包人和层层转包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发包人承担李某某各项损失的15%,两名转包人各承担李某某各项损失的5%,共计14万余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2名执行法官先后10余次远赴山东、安徽寻找3名被执行人,苦口婆心明法释理,再三释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受雇于你们,在工地工作时突发脑出血,伤情虽系自身原因导致,但你们作为雇主应当。经过反复做3名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他们终于将应尽的义务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