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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钱包“小三”,妻子无辜不买单

  发布时间:2017-03-29 15:59:10


    家住商丘市睢阳区的李女士没想到,还没能从第三者插足、丈夫赌博导致离婚的阴影里走出来,又因前夫欠债被告上了法庭。近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12万元债务由丈夫张某一人承担偿还,李女士不应偿还。  

    原告刘某诉称,李女士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3至5月间,被告张某先后两次向其借款12万元,用于家庭支出,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还款。2015年6月,张某办理了与李女士的离婚手续,企图逃避债务。故诉求法院判决张某与李女士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张某辩称,借原告12万元钱是事实。与李女士离婚也是真的,离婚的原因原告都知道,借的钱都用于赌博消费了。

   李女士辩称,与张某离婚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对此,原告是知情的。被告张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一事,自己并不知情,并且该笔借款被张某用于赌博、吃喝和包养情妇等,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自己不应偿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与被告李女士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至5月间,张某先后两次向刘某借款共计12万元,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2015年6月,二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订立的离婚协议中不包括该笔债务。

    另查明,二被告离婚的原因是被告张某婚姻出轨所致,且被告张某有赌博等不良嗜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认可原告持有的借条系其个人所写,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对该两份借条的效力予以确认。原告刘某明知张某无正当工作,有经常赌博恶习,且有婚姻出轨,经常带第三者出入高消费场所增加支出的情况,仍借款于张某,且无证据证明张某将该笔借款用于家庭生活,也无证据证明李女士知晓该笔借款的存在,故虽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宜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认定为被告张某的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因原告持有的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事宜,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张某还原告刘某借款12万元的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今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借款,不存在夫妻双方举债的合意,也无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法院依据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为丈夫一方的债务,未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责任编辑:陈潇璇、刘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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