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司机偷开车主机动车,与他车相撞,车主、司机、保险公司谁应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2009年7月16日,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已先行支付给原告高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64137.6元、护理费2040元、误工费324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84917.6元;被告人王某、冯某共同赔偿医疗费24324.93元、继续治疗费23000元、营养费3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鉴定费1000元,共计49684.93元的30%即14905.5元,余款由原告高某自负。
2009年3月9日17时30分,在310国道与民权县电力大道交叉口,原告高某驾驶豫NV1505号三轮汽车与冯某驾驶的豫N95088号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住院,原告住院34天,共支出医疗费34324.91元,车祸致原告高某颅脑损伤,经鉴定为一个四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原告因伤情严重,住院期间需两人护理。此事故经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为,高某负主要责任,冯某负次要责任。被告王某是肇事车辆豫N95088号车的实际车主和被保险人,事故发生前,二被告与他人一起吃饭,后冯某去接人途中肇事。庭审中,被告王某辩称冯某系偷开他的车出的交通事故,其本人不应被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也不应查封其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辩称,依据交强险条例和保险合同,其公司不承担间接损失,如诉讼费、鉴定费等。投保车辆驾驶人系无证驾驶,依据保险条款规定,无证驾驶属于免责条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伤残的,应当支付必要的费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冯某无证驾驶被告王某所有的豫N95088号车与高某驾驶的豫NV1505号三轮汽车相撞,造成原告高某受伤残疾,被告王某作为肇事车的车主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冯某负次要责任,故被告王某应承担事故的30%的赔偿责任,冯某无证驾驶有重大过错,应与王某对应承担的事故的30%的赔偿责任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豫N95088号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冯某虽系无证驾驶,但并不属于交强险的责任免除,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