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上午,在睢阳区法院第二审判庭内,原告刘某诉商丘市公安局、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以下简称车管所)不服车辆行政登记一案正在开庭审理,而被告席上,四位着装整齐商丘市公安局民警的出庭,让这个原本普通的行政案件备受关注。
原告刘某诉称,2016年初,其将自己所有的车辆借给第三人田某使用,田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到车管所办理变更过户登记,6月27日,被告在刘某未到场的情况下,将原告车辆变更到田某名下,并为田某颁发了机动车行驶证。
原告认为,被告给第三人田某颁发行机动车行驶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求法院依法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
开庭前,睢阳区法院向被告发送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告知书》,告知出庭应诉的权利义务。
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接到告知书后,非常重视,各自派出专门人员准时出庭应诉。车管所副所长汪涛也代表单位主动到庭,坐上了被告席。庭审中,三被告按法庭的要求,积极举证、质证,认真回答法官和律师提出的问题。法庭辨论后,审判长李书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与法律的有关规定,适时进行法制教育。
最终,原告与田某当庭达成协议,田某于10日内将车辆重新过户到刘某名下,被告表示在当事人申请后,将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告当庭撤回起诉。
原告委托律师崔向坤:“做律师这么多年了,经历的行政诉讼案件也不少,这还是第一次与应诉行政单位领导对簿公堂。案件虽然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但行政领导能出庭应诉,第一感觉就是公安机关对案件是十分重视的”。
庭审后,汪涛副所长说:“通过出庭应诉,可以审视单位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执法水平,以便查漏补缺、自查自纠,更好地推进依法行政。同时,领导出庭,也更有利于与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达成和解,减少诉讼外的层层请示汇报,提高了诉讼效率,真正从实质上化解行政争议。”
睢阳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案件审判长李书强:“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睢阳区法院全面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与管辖地党委、政府联合下发实施意见,逐步实现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常态化、制度化。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责令提供证据说明理由,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据悉,自2015年5月1日以来,睢阳区法院共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86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61件,出庭应诉率70%以上。商丘市城市管理局、柘城县水利局等多家行政首长走进法庭,应诉答辩,体现了法律权威,提高了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