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豆持作羹,漉菽以为汁。萁在釜下然,豆在釜中泣。本自同根生,相煎何太急!”被告人孔二宝(化名)与被害人孔大宝本是亲兄弟,却因为一时争执, 拔杈相向。7月30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6年6月5日13时,被告人孔二宝因故与其哥孔大宝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孔二宝用断杈将孔大宝左侧第十一肋骨打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二宝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孔二宝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其兄长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情节,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