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原告朱某某诉某县公安局不能强制戒毒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经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此,睢阳区法院行政速裁第一案尘埃落定。
原告朱某某,男,河南省某县人。2015年10月22日,朱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公安机关发现朱某某有吸毒行为,对其进行尿检鉴定,鉴定结果为吗啡阳性。2015年11月1日,某县公安局对朱某某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朱某某不服,向商丘市公安局申请复议,2016年1月26日,商丘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某县公安局对朱某某的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并于当日向朱某某送达。朱某某认为决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诉至睢阳区法院,要求撤销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2016年6月8日,睢阳区法院受理此案,主审法官李书强经审查发现,原告2016年1月26日收到市公安局复议决定,于6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遂启动行政速裁程序,当日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朱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近年来,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激增,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睢阳区法院积极适应执法办案新常态,深化司法改革,创新工作方式,探索“简案快审(快执),繁案精审”新模式,刑事、民事、行政、执行,一个个速裁、速执团队应运而生,随着简案速裁的全面推进,将有约三分之二的案件将被纳入速裁“快车道”。
“在速裁机制下,大量简易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仅需配备较少的司法资源便可快节奏、高效率审执结,这样可将更多的审判资源投入到那些所占比重较少但疑难复杂的案件中去,实行细审理精审判,将此类案件打造成‘精品’,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压力。”院党组书记、院长张慎祝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