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在家无不良表现的未成年被告人焦某,受到不良诱惑,伙同他人持刀拦路抢劫,终获刑罚。2009年8月7日,睢阳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焦某,男,1992年4月29日出生。2006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焦某伙同周某(已判刑)在105国道与杨庄交叉口处,持刀拦截骑摩托车在此经过的被害人路某,欲抢劫其摩托车,因路某极力反抗,二人逃跑,抢劫没有得逞。
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未遂。被告人焦某系共同犯罪,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被告人焦某平时在家无不良表现,小学毕业后务农至今,文化知识浅薄,法律意识不强,法定代理人对其管教比较松懈,加上不良诱惑,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次惨痛的教训,希望能使其洗心革面重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