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高考季,对于家有考生的家庭来说,真可谓家长个个“望子成龙”,考生渴望“金榜题名”,而那些高考成绩偏低无缘大学的考生们,“拿钱就能上大学”的信息,无疑是一个诱人的“馅饼”,但考生及家长们要注意了,这个天上掉下“馅饼”可能是他人巧设的“陷阱”。7月22日,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以高考考生为诈骗对象的诈骗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处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4年7月,商丘市民刘某的儿子高考成绩不理想,听说花钱就能读到理想的大学,刘某便找到在学校教书的亲戚杨某打听,后通过杨某认识了河南某大学退休教师张某,张某说可以办理此事,但得收取较高的活动费用,刘某信以为真,此后按张某要求先后给张19万元,8月中旬,张某交给刘某一份四川某高校录取通知书,告诉刘某可以先在河南某大学借读几个月,再帮助办理学籍转入手续。当年9月,刘某儿子在按张某安排到河南某大学入学,结果一没有学籍,二不发书本,也没有人过问,再找张某,张某称没法转入学籍,结果刘某儿子做了几个月的旁听生感到无望,回家不愿再上了。感到上当受骗的刘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将张某抓获,张某家人将19万元退还刘某。
经查,张某,女,1957出生,河南某大学退休教师。另查明,2013年7月、8月,被告人张某同刘某(另案处理),先后虚构能为王某、黄某的孩子办理到河南某学校上学为由,分别骗取王某83000元、黄某1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