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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加盟作诱饵 骗取钱财法不容

  发布时间:2009-08-17 15:07:48


    2009年8月13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判决被告人李某豹犯合同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李某豹,男,1964年7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高中文化,农民。2008年5月,被告人李某豹以广西某特种动物养殖有限公司驻商丘办事处的名义,在商丘电视台打出一条以10元每只价格提供斗鸡苗,以60元每公斤价格回收斗鸡,并给予养殖技术指导,欢迎加盟的滚动字幕广告。从5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豹共与6人签订了养殖加盟合同,得预购鸡苗款共计25500元。过了几个月,被告人李某豹以公司鸡苗紧张等理由搪塞不断打电话催要鸡苗的签约人,后签约人再也联系不上被告人李某豹了。发觉有点不对劲的签约人纷纷报警。案发后赃款被其全部挥霍,未追回。

    睢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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