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反腐败斗争步步深入的形势下,尤其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一些党员干部仍不收敛、不收手,利用职务之便大搞钱权交易,假公济私,中饱私囊,贪污受贿,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日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原商丘市某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王某冬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并继续追缴非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王某冬在担任商丘市某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财务股主任、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在他人已签字报销的记账凭证背面添加报销金额、多粘贴虚假支出发票 、以租车租房的名义虚列租金支出、多开发票等手段,共贪污106万余元;2013年5月至2014年1月,先后收受商丘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某有限公司贿赂3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冬在担任某房管局财务股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在领导签字后报销凭证上添加报销发票数、增加报销金额等方法,套取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同时伙同他人向受益人索要钱财,其行为又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王某冬退赃款2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