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同行是冤家,但是在法治社会的今天,即便是“冤家”也要依法维权。家住商丘市的刘某因多年经营某品牌玉米种代理权被张某取代,心生怨恨,酒后跑到张某店内滋事,并将张打成轻伤,最终不仅赔偿了巨额费用,还被判了刑,真是“偷鸡不成折把米”。
自2005年起,刘某代理山东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种子在商丘的经销权。2015年春,刘某突然接到种业公司通知,取消其在商丘的种子经销权,莫名其妙的刘某一打听,原来代理权被商丘市某农药市场商户张某所取代,刘某怀疑张某恶意竞争,心生怨恨。2015年6月7日15时30分,刘某酒后打电话质问张某,引起争吵,刘某遂跑到张某的门市部前滋事,后将张某打伤。经鉴定,张某右膝关节胫骨平台、髁间棘隆突多发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右膝关节板撕裂构成轻伤二级;右前臂、右手掌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与张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张某对刘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酒后寻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