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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恐日子太枯燥 屡次“找乐”入囹圄

  发布时间:2016-10-24 10:52:04


    生活本是一件美好的事情,但却有这么两个人,放着好好的日子不过,非要把牢房当成宾馆,多次进出成了“自然”。近日,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二人均有多次犯罪前科。

    200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尚某某因多次犯盗窃罪、抢劫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八年等,并共处罚金一万余元。释放后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

    2005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郭某某因犯盗窃罪、抢夺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等,并共处罚金两万七千余元。释放后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1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拘留。

    2015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尚某某采取撬锁的方式在商丘市睢阳区宜兴路盗窃红色新日牌电动轿车一辆,被告人郭某某明知该车系盗窃车辆仍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被盗车辆交付给被告人郭某某后,其没有支付被告人尚某某车款。经鉴定,该车价值280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归还失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撬锁等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尚某某、郭某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陈潇璇、李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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