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买卖不成仁义在,但是被告人曹某仅仅因为修车款没谈拢这件小事,突然爆发,“燃烧了自己的小宇宙,用尽了洪荒之力”将被害人谢某殴打成伤。睢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真是害人又害己,正所谓“冲动是魔鬼,万事需谨慎”。
2015年9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曹某因向谢某索要修车款时发生纠纷并打架,曹某用拳头和膝盖将谢某鼻子和嘴部打伤。经鉴定,谢某右侧上颌骨额突及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谢某收到款后对被告人曹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