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前,刘女士看到某置业公司在一处楼盘预售宣传彩页中描绘所建楼盘一期配有“幼儿园、家庭中央新风系统、中央空调系统”等重要设施,认为比较合适,就交了房屋预售款。但是,四年后,刘女士看到完工的楼盘并没有配置所承诺的设施,非常失望,交涉退房不成,遂将该置业公司告上法庭。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审结了该案,判决:一、解除刘女士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某置业公司返还刘女士的购房款人民币322983元并偿付购房期间的银行利息(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四倍利率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0年年初,某置业公司在其开发的花园小区宣传彩页中承诺“从生活的便利出发,花园小区对社区内的生活配套进行了细致的论证与规划:南京路入口生活商业街、宇航路两侧海派休闲商业街、社区西南角三层幼儿园,与分布于社区内部的若干健身广场一起,满足社区全方位的生活需求,户户配置家庭中央新风系统,有效过滤空气中的粉尘颗粒,还你24小时最新鲜的空气!最新中央空调系统,夏天集中制冷,冬天集中供暖,摆脱空调机与暖片机的桎梏,节省空间的同时,让温馨生活成为可能……,等等”。2010年7月3日,案外人某物业管理公司基于该置业公司的委托收取了刘女士购房款322893元,在收据上,刘女士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约定了所认购的房屋位置、购房面积、单价、付款方式、交房期限。某置业公司于2011年3月29日以出让方式取得花园小区土地使用权,于2011年3月23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于2011年6月30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11年11月8日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成后于2014年12月2号取得花园小区一期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法院又查明,建成后的花园小区一期,社区西南角没有建设三层幼儿园,社区没有配置家庭中央新风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刘女士认购的房屋建筑面积比其认购的面积多出8.01平方米,刘女士因购买该房向他人借款210000元,借款利率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法院认为,对某置业公司在宣传彩页中的承诺“建成后的花园小区一期,社区西南角建设三层幼儿园,社区配置家庭中央新风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因某置业公司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某置业公司建成后的花园小区一期,社区西南角没有建设三层幼儿园,社区没有配置家庭中央新风系统、中央空调系统。且建成后刘女士的商品房面积增加了8.01平方米,某置业公司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某置业公司的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