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的郭某辉是湖南省道县人。2012年4月22日,郭某辉伙同他人在商丘市入室盗窃价值5600元的摄像机一台。2014年3月14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郭某辉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满释放后郭某辉返乡,但拒不缴纳罚金。2016年8月30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对郭某辉强制执行。
案件分到法官柳太平手里,他几经周折查询到郭某辉的移动电话,说明身份后让郭某辉加为微信好友。柳太平利用平台,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等一系列法律文书拍照发给郭某辉,并在微信中释法明理,说明缴纳罚金是法律确定的义务,是曾被刑罚人员悔过自新的具体表现,并教育郭某辉一定要洗心革面,做一个遵纪守法、善良正直的公民。
一个小时后,柳太平法官收到郭某辉从银行汇入法院执行帐户的缴纳罚金凭证和执行费凭证,并在微信中向柳太平法官承诺一定痛改恶习,用自己的双手勤奋劳动,创造自己的新生活。
一起执行案件,就这样在柳太平法官手里两个小时执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