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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不成又伤害 作恶多端从重惩

  发布时间:2009-08-10 14:47:24


    中国法院网睢阳频道讯   2009年8月3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对弱势人员实施犯罪案,判决被告人魏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赔偿附民原告人曹某某、韩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1711.93元。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2008年11月份一天夜,租房做生意的被告人魏某某见房东韩某某家殷富,遂心生歹意,伪装笔迹写给韩某某一封内容为“因有急事需10万元,如报警后果由后代承担”的敲诈信。因韩某某未付钱,敲诈未遂的被告人魏某某便伺机报复。2008年12月2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魏某某见韩某某外出,只有韩某某之妻曹某某(70岁),孙女韩某彤(2岁半)在家,以找水喝为由,用衣服蒙住曹某某头部,捡起地上一根长约40公分的木棍对曹某某头部进行猛打,致曹某某一处轻伤,三处轻微伤。曹某某孙女在一旁哭泣,被告人魏某某又用木棍朝其孙女头部打了几下,致韩某彤一处轻伤,两处轻微伤。此时,恰逢韩某某归来,被告人魏某某又朝韩某某头上砸了一棍,致韩某某一处轻伤。被告人魏某某在逃跑之中被人抓住。

    睢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采取书写敲诈信的方法,索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被告人魏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曹某某一处轻伤,三处轻微伤;致韩某彤一处轻伤,两处轻微伤;致被害人韩某某一处轻伤,手段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民原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被告人魏某某不能悔罪,且伤害对象是弱势人员,又未对附民原告人进行民事赔偿,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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