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睢阳频道讯 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执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执行行为,建立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的执行工作机制,防范执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违纪,睢阳区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六项措施加强对执行款物的管理
一、执行款实行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付。由法院设立执行款专户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户内的执行款项。执行款的管理实行人款分离原则。执行员原则上不得收取被执行人交纳的现金或票据(含本票、汇票、支票),不得向当事人转交、支付现金或票据。
二、法院对所辖人民法庭的执行款实行统一管理。人民法庭收取的执行款在收取后的第二天必须存入所属法院的执行款专户,由法院统一实施财务管理,需向当事人支付时由庭长和主管院长审批后,方能支付。
三、明确特殊情况下对执行款的管理。执行过程中搜查、收取、扣划、变卖和拍卖的款项以及执行担保款项应直接划进本院开立的执行款专户。付款人支付现金或票据的,执行员可以要求直接向专户开户行交纳并将银行回单送交法院财务部门。异地执行、搜查扣押、小额标的执行或情况紧急,确需执行员直接代收现金或票据的,收取现金或票据应当有两名执行员在场,即时向付款人出具格式收据,收据应当注明在场执行员的姓名并将执行公务证交付款人核对,将收款情况记入笔录并由付款人签名,收取现金的,回院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款项缴入执行款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