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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需谨慎 小心“空欢喜”

  发布时间:2016-07-08 17:27:10


    张某在六年前将村里的一处房产卖给了外村人刘某。此后,该处房产不断升值,张某遂以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起诉刘某欲要回房产。2016年6月27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刘某返还给原告张某位于商丘市睢阳区毛堌堆镇南街门面房两间,张某返还收取的刘某购房款158000元。

    2009年9月29日,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经中间人协商,并经当地司法所鉴证,将原告张某位于毛堌堆镇南街的两间门面房(楼上楼下共四间),以160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碍于中间人的情面,原告同意接收158000元,被告于当日将158000元汇入原告存折;并约定地皮允许被告方使用,但国家或集体征用的除外,原告家后院门楼准许被告方通行。合同签订后,被告刘某于2012年9月26日在商丘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标的物不仅是房屋,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被告刘某不是该村村民,原告张某请求合同无效的主张应予支持。基于合同无效之法律后果处理的一般原则,买受人刘某应将其购买的房屋返还给出卖人张某,张某应将价款返还买受人刘某。但张某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禁止流转范围,出卖多年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应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据此,睢阳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刘某购买的是农村宅基地房屋,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申请或变相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刘某作为商丘市城镇居民,并非是毛堌堆乡南街村村民,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因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告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 

责任编辑:陈潇璇、李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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