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睢阳频道讯 开高档车,有意撞击对方汽车,然后诈取高额修理费的现象,俗称“碰瓷”。近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碰瓷”进行抢劫的案件,被告人胡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河南省开封县罗王乡人。2007年12月间,胡某某与同乡人刘某某、高某某、刘某等六人共商生财之道,刘提议,利用“碰瓷”先行敲诈对方司机的钱财,如不成,便施暴力,其余人均同意上述意见。2007年12月11日夜,胡某某等由刘某某开着奥迪A6轿车,带着上述六人来到新焦公路新乡路段,由刘开车撞击由此路过的田某某夫妇的“东风悦达起亚”汽车,让田赔偿,遭到拒绝后,六人将田某某夫妇二人拉入车内,采取殴打、用胶带捆绑等手段,强行搜取手机两部,价值1100余元,银行卡一张,逼取密码后,由刘就近支取现金10300元。后将田某某二人及车辆分别弃到新乡市荒野。
2007年1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等上述人等又驾驶一辆江淮商务车窜至河南省商丘市,先行碰撞被害人郑某某所开的黑色本田轿车,在让郑赔偿遭拒绝后,即采取殴打、捆绑等手段强行劫取郑人民币1900元,价值1000余元的手机两部,建行卡一张,逼取密码后,支取现金10000元,伙分。后将被害人郑某某捆绑后,反锁于其车内,逃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与人结伙,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