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坚持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工作方针,将案件调解工作贯穿于民商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适时的提出司法建议,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近日,睢阳区法院又成功调处了一起企业涉诉案件。任某系商丘市A公司的经销商,双方签订有经销合同及专销客户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任某成为A公司的专销客户,任某完成了A公司的销售任务,但A公司却没有兑现合同约定的各项提成和奖励,任某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A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庭审理查明,A公司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均是由A公司业务员收取客户的货款后由其负责到公司开票、提货、送货、结算,经查帐,任某的各项提成及奖励均被A公司的业务员领走,现该业务员下落不明。法院审理后认为,业务员在与A公司的业务交往中,是以A公司的名义进行的,系职务行为,A公司应对业务员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A公司再支付一笔这样的款项深感委屈,一时有抵触情绪,同时任某也称A公司货物在他们当地也有较好市场,因一场官司而失掉大好商机也实在可惜。合议庭法官在了解这一情况后,对企业进行“人无信则不立,商无信则不兴”诚实信用原则的宣传教育,告之企业违反这一原则在经济方面轻侧失去一项交易,重则失去整个市场。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任某仍为A公司的专营客户,双方再度握手言欢。
案件虽然结了,但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办理这起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及时向企业发出了公司业务员只能经手货物而不应经手货款,货款应由客户直接汇总或交纳等四项司法建议书。司法建议书发出后,引起A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立即修改公司财务营销制度,并聘请法官作为公司的免费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