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新闻摘要

睢阳区法院十项措施加强发回重审案件管理

  发布时间:2009-07-31 09:19:31


    为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取得成效,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目的,提高审判效率和案件质量,增强审判人员维护司法公正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的经验教训,促进法院各项审判工作全面发展,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采取十项措施加强对发回重审案件的管理:

    一是全院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律在立案庭登记备案。立案庭登记后,3日内转院纪检监察室评查。

    二是纪检监察室接到立案庭转交的发回重审案件后,于3日内向被发回重审的业务庭发出书面通知。

    三是对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业务庭认为发回正确,不提异议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及时进行研究,认真分析发回原因,找出自己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

    四是对认为上级法院发回不当,提出异议的,应由原审合议庭成员合议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庭长和主管院长审查并签署对异议是否成立的意见后,于7日内交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应于审委会研究确定意见后当日转立案庭。立案庭立案后,于当日转审监庭审理。

    五是对提出异议的案件,院纪检监察室在10日内提交院审委会研究,异议成立的,由院统一向上级法院提出。

    六是对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经审查异议不能成立的案件,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是对于不提异议的,原审业务庭应在接到院纪检监察室的书面通知后,3日内向纪检监察室回复不提异议的书面材料,并由庭长、主管院长签署意见。院纪检监察室应在接到回复意见后于当日转立案庭立案登记。

    八是纪检监察室每年对各业务庭被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通报。对因故当年未通报和未参加评查的案件,列入下一年度进行评查。

    九是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

    十是审监庭审理的发回重审案件上诉后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由立案庭调配其他业务庭人员组合议庭进行审理。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52984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