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取得成效,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目的,提高审判效率和案件质量,增强审判人员维护司法公正的自觉性和责任心,及时总结审判工作的经验教训,促进法院各项审判工作全面发展,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采取十项措施加强对发回重审案件的管理:
一是全院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一律在立案庭登记备案。立案庭登记后,3日内转院纪检监察室评查。
二是纪检监察室接到立案庭转交的发回重审案件后,于3日内向被发回重审的业务庭发出书面通知。
三是对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业务庭认为发回正确,不提异议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及时进行研究,认真分析发回原因,找出自己在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清责任,制定整改措施。
四是对认为上级法院发回不当,提出异议的,应由原审合议庭成员合议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庭长和主管院长审查并签署对异议是否成立的意见后,于7日内交纪检监察室。纪检监察室应于审委会研究确定意见后当日转立案庭。立案庭立案后,于当日转审监庭审理。
五是对提出异议的案件,院纪检监察室在10日内提交院审委会研究,异议成立的,由院统一向上级法院提出。
六是对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经审查异议不能成立的案件,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是对于不提异议的,原审业务庭应在接到院纪检监察室的书面通知后,3日内向纪检监察室回复不提异议的书面材料,并由庭长、主管院长签署意见。院纪检监察室应在接到回复意见后于当日转立案庭立案登记。
八是纪检监察室每年对各业务庭被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通报。对因故当年未通报和未参加评查的案件,列入下一年度进行评查。
九是院审判监督庭负责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
十是审监庭审理的发回重审案件上诉后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由立案庭调配其他业务庭人员组合议庭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