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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之间起纷争 致人轻伤获了刑

  发布时间:2016-04-06 16:57:20


    俗话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团结互助、和睦相处、相亲相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总是有些人,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大动干戈,以至触犯刑律,后悔莫及。3月16日,睢阳区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4年9月10日30分许,在商丘市睢阳区新城办事处某村庄李某某家,因盖房子上楼板问题,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王某某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李某某刺伤。经鉴定,李某某左前臂刀刺伤并尺神经断裂,桡神经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李某某左股下段前外侧创口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人的带领下到公安局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系投案自首。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陈潇璇、李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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