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孟某带领本村的两名12岁小小少年,趁邻村村民外出家中无人,到其家中窃取现金1000元,小麦80斤。近日,睢阳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孟某,男,194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2008年12月13日5时许,被告人孟宪义趁商丘市睢阳区冯桥乡前王庄村委会中王庄村民陈玉荣外出家中无人,带领本村少年孟金矿、孟银领(二人均为12岁)到陈玉荣家中盗窃现金1000元,小麦80斤。案发后,赃款已退赔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宪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应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